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维护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秩序,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在海州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镇(街、开发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以出售、转让、发包、租赁等方式进行交易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资料、经营项目等资产资源,进行出售、转让、发包、租赁、拍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或组织以外的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交易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与分配,除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范围
第六条 本交易规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水面、荒地、林地、滩涂、荒山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房产、建筑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交通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以及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中,按照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拥有或控制的无形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备、物资采购;
(七)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明晰、无争议;
(二)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交易的;
(三)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环保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禁止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未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交易的;
(三)标的物原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四)法律规定其他限制权利交易的。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需向区、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审批表;
(二) 出让方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核验后退还)和复印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有的集体资产权属证明;
(四)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交易的书面证明;
(五)以拍卖、入股等方式交易的,应提供交易标的物的价值评估相关材料;
(六)出让方承诺书;
(七)区、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区、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依据出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进行公告信息发布,公告信息发布不少于7天。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方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二)交易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方式、交易期限、交易底价等内容);
(三)出让方的其他合理要求。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报名期间,区、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接受意向受让方申请和信息查询。
第十三条 凡对申请交易的资产有受让意向者,应在公告报名期间按规定向区、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递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意向受让方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核验后退还)和复印件;
(三)意向受让方经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项目批准文件;
(四)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等材料;
(五)意向受让方承诺书;
(五)区、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区、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公开协商;如产生两家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结合出让方的意见,可采取一次性密封报价、综合评审、招投标、公开竞买等形式组织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承租方的,出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除此之外的则以抽签的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
在公告发布交易信息约定时间内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出让方可选择继续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五条 交易双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在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结果公示,公示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7日内无异议)结束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价款结算。
第十八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涉及产权变更的,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议定价格为底价。
第二十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提出书面申请,区、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确认后可以终止交易:
(一)集体资产产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四)出现交易违规行为,不宜继续流转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向海州区农林水利局或海州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交易规则由海州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