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在海州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镇(街、开发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坚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拥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民依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出租、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交易的行为,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协议转让、招投标等形式进行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管理权限:
(一)农民家庭之间期限在一年之内的流转交易,由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
(二)农民家庭之间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流转,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之间以转让、出租、转包、股份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转,面积不足200亩的土地流转,由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交易;面积大于200亩的土地流转、以及以后需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土地流转,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包括: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三)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可采取协议转让、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 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且具有相应的投资经营能力;
(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四)流转交易土地经营的项目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禁止流转交易: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三)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权利交易的土地。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流出方应向区、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审批表(主要包括流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交易底价、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用途等内容); (二)流出方的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还);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流转交易的,应提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交易的书面证明;
(四)再流转交易的,应提交原流转交易的合同或有效证明;
(五)以入股、抵押等形式申请流转的,应提供反映土地价值的相关材料;
(六)流出方承诺书;
(七)区、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区、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依据流出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进行公告信息发布,公告信息发布不少于7天。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流出方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二)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交易底价、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用途等内容。;
(三)流入方应当具备的准入条件;
(四)流出方的其他合理要求。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报名期间,区、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接受意向流入方申请和信息查询。
第十四条 凡对转让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公告报名期间按规定向区、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递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意向流入方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还);
(二)生产经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项目批准文件;
(三)意向流入方的资信证明等材料;
(四)意向流入方承诺书;
(五)区、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区、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对意向流入方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进行公告信息发布,公告信息发布不少于7天。
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由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公开协商;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区、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征求流出方的意见,可采取一次性密封报价、综合评审、招投标等形式组织交易。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在公告发布交易信息约定时间内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交易申请人可选择继续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 交易双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流转交易成功后,在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结果公示,公示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7日内无异议)结束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八条 交易双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流转价款结算。
第十九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三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流出方、流入方或者第三方提出书面申请,区、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确认后可以终止交易: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四)出现交易违规行为,不宜继续流转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流出方、流入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海州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州区农林水利局或者海州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交易规则由海州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